银行一般怎么查洗黑钱(银行怎么知道钱是黑钱)
时间:2021-12-17 11:09:50 栏目:站长资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车冲律师
无论是外汇还是人民交易,所涉及的机构并非只有商业银行。因此,实际生活中有责任预防反洗钱活动,监管资金交易的机构除了银行以外还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按照既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外汇还是人民币交易,金融机构针对特定的一些交易行为实行“报告制度”,这类报告制度主要是针对外汇、人民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支付机构也有相关的报告制度,本文暂不涉及。
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部门并报送外汇局分支局。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另外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内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下面具体说明一下哪些交易资金是按照何种标准会被“特别注意”和怀疑为黑钱或脏钱。
一、外汇交易的审查判断标准
1.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判断标准
(一)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解读:财大招风,钱多了自然会引起金融机构的特别。
2.可疑外汇现金交易的判断标准
(一)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
(二)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
(三)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的;
(四)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的;
(五)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六)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
(七)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八)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的;
(九)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的。
解读:交易行为不正常足以引起他人怀疑的。
3.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的判断标准
(一)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
(二)居民个人频繁收到从境外汇入的大量外汇再集中原币种汇出,或集中从境外汇入大量外汇再频繁多笔原币种汇出的;
(三)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大量汇款,特别是从生产、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地区)汇入款项的;
(四)居民、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有规律出现大额资金进账,第二日分笔取出,然后又有大额资金补充,次日又分笔取出的;
(五)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在外汇局审核标准以下的对外支付进口预付货款、贸易项下佣金等;
(六)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的;
(七)企业一些休眠外汇账户或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突然有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并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渐放大的;
(八)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与其经营性质、规模不相符的;
(九)企业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收付;
(十)企业外汇账户资金流动以千位或万位为单位的整数资金往来频繁;
(十一)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
(十二)企业外汇账户在短时间内收到多笔小额电汇或使用支票、汇票存款后,将大部分存款汇出境外;
(十三)境内企业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离岸账户,且资金呈有规律流动;
(十四)企业从一个离岸账户汇款给多个境内居民,并以捐赠等名义结汇,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少数人操作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七)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
(十八)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外汇资金的;
(十九)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的;
(二十)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或退保行为。
解读:交易行为不正常足以引起他人怀疑的。
4.金融机构对外汇现金交易核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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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
(二)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
(三)企业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5.金融机构对外汇非现金交易核查标准
(一)居民个人办理个人实盘买卖业务时,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的;
(二)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的;
(三)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作出订购或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或汇票的;
(四)企业在开立外汇账户时多次拒绝向银行提供有关开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或不愿提供一般信息的;
(五)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往来划转超出实际业务交易金额的;
(六)企业结、售汇单证不全,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的;
(七)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无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而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的;
(八)企业频繁、大量发生捐赠、广告、会展等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业务范围明显不符的;
(九)企业频繁、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项下的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业务经营明显不符的;
(十)企业支付的运保费及佣金明显与其进出口贸易不符的;
(十一)企业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经营状况不符的;
(十二)企业突然还清逾期外汇贷款,而款项来源不明或与客户背景不相符的;
(十三)企业申请以其机构或第三者拥有的资产或信用作为贷款的担保,而这些资产来源不明或与客户背景不相符的;
(十四)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资的;
(十五)企业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
(十六)企业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明的;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领域的银行账户,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九)金融机构外汇现金账户收、付金额与外汇存款规模明显不符,或波动明显超过外汇存款的变化幅度;
(二十)金融机构系统内外汇资金往来账户收支与日常业务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二十一)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在岸与离岸业务往来账户,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账户收付情况与日常业务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二十二)金融机构与其关联企业的外汇信贷、结算业务在短期内急剧增加或减少的;
(二十三)金融机构以大额外币现金投保的;
(二十四)银行等金融机构职员以合理理由怀疑的任何外汇资金交易。
二、人民币交易的审查判断标准
1.大额人民币交易的判断标准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解读:财大招风,钱多了自然会引起金融机构的特别。
2.可疑人民币支付交易的判断标准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备注:短期是指10个营业日以内)
解读:交易行为不正常足以引起他人怀疑的。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案件的实务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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