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有哪些(信息网络犯罪包括哪些犯罪)
时间:2021-12-11 07:11:09 栏目:站长资讯全市检察机关从事网络犯罪检察、司法鉴定业务的检察人员以及全市公安机关部分刑侦、网安干警参加。
李翔教授从网络犯罪的定义及分类、典型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网络化三部分进行解读。
满满干货,一起回顾!
网络犯罪的基本定义及分类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网络犯罪包括
典型网络犯罪
典型网络犯罪的立法演变
1997年《刑法》:设立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增设第285条第4款、第286条第4款,设置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共犯与典型网络犯罪罪名的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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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网络犯罪线段化,上下游之间犯意联络弱,刑事处理难的问题,《刑法》设置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目的是对明知或认知程度上无法达到共犯标准前提下,处置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能评价为实行行为的共犯,则不考虑上述罪名。
典型网络犯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随着犯罪罪名系统化增多,罪与罪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办案人员要转变强行划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思维方式,更多考虑罪名的竞合可能性。
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网络谣言
与传统造谣伤人相比,网络谣言存在成本低、扩散快、危害大的特点,因此立法不断加大对网络谣言行为的打击力度。
1997《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捏造事实并散布、篡改事实并散布以及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并造成相关后果的行为可以构成诽谤罪;编造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291条之一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办案中要注意,寻衅滋事罪刑期设置高于编造、故意传播虚信息罪的刑期,认定寻衅滋事罪时,要注重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平衡问题。
网络诈骗
与传统诈骗相比,网络诈骗存在手法隐蔽、对象不特定、行为跨地域等特点,在定罪量刑上,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明思路上可以突破传统诈骗要求的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一一对应”。
只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网络诈骗行为,也能够证明其获得了财产且来自于诈骗行为,就可以进行相应地定罪量刑,而至于哪笔诈骗款项对应哪个诈骗行为,哪个诈骗行为针对哪个被害人,则不需要一一证明。
智联检察“大家讲堂”
为大力推进上海智联检察专业化建设,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专门开设智联检察“大家讲堂”,邀请知名学者、行政监管部门、司法实务部门专家以及网络企业专业人士作为主讲人,重点围绕网络发展趋势及前沿问题、网络犯罪司法实践重点难点等内容,为上海检察机关网络犯罪办案人员进行专业化授课,着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专业能力强的智联检察办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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